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衬塑管道泄放管道布置规定

衬塑管道泄放管道布置规定

1.1 衬塑管道泄放管道布置
1.1.1 由于衬塑管道布置形成的高点或低点,应根据操作、维修等的需要设置放气管、排液管或切断阀。
1.1.2 衬塑管道高点的放气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,管道低点的排液口应设在管道的底部。管道放气或排液
口的最小公称直径可按表1.1.2 确定。
表1.1.2 放气口、排液口的最小公称直径
管道公称直径DN,mm 放气口、排液口公称直径DN,mm
≤25 15
40~150 20
200~350 25
≥400 40
注:催化剂、浆液或高粘度介质(如焦油、沥青、重质燃料油等)管道的排液口公称直径不得小
于25mm。
1.1.3 对于全厂性的工艺、凝结水和水管道,在历年一月份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高于0 ℃的地区,可
少设低点排液;低于或等于0 ℃的地区,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排液。
1.1.4 蒸汽主管(干管)的排液设施应包括分液包、切断阀和疏水阀。
1.1.5 放气或排液管上的切断阀应为闸阀,可用普通单闸板闸阀。对于高压、极度及高度危害介质的
管道应设双阀,当设置单阀时,应加盲板或法兰盖。
1.1.6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,应设两道排液阀,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;仅在开停
工时使用的排液阀,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管堵、管帽、盲板或法兰盖封闭。可燃液体管道以及大于
2.5 MPa 蒸汽管道上的排液管装一个切断阀时,应在端头加管帽、盲板或法兰盖封闭。
1.1.7 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:
a) 设备上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、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 m 以上;
b) 紧靠建筑物、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,应高出建筑物、构筑物2 m 以上。
1.1.8 可燃气体排气筒、放空管的高度,应符合下列规定:
a)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,应高出20 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.5 m 以
上。位于20 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,应符合图3.1.8 的要求;
b)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筒顶或放空管口,应高出10 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.5 m 以上。位
于10 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,应符合图3.1.8 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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